鞍山企业网站建设收费标准(鞍山企业网站建设收费标准文件)
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修改)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2、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于1991年10月10日由鞍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25次会议上初次制定。此条例随后经过了辽宁省的确认和批准,具体为199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的批准。
3、《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鞍山市兵役工作条例》 《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鞍山市禁毒条例》 此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标志着这些法规将不再适用,市民和相关部门需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进行活动。
4、鞍山市城市规划的管理中,第十五条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城市经济和社区发展的实际需求,市政府有权对总体规划中预先设定的一些核心要素进行局部调整。这些调整涉及人口数量、土地使用规模、功能布局、道路交通体系以及工程设施的配置。
5、修建性详细规划则更为具体,由建设单位在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后,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制,主要用于实际建设项目的实施。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专业规划如交通、环保等,会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作业。
6、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旨在科学规划和管理城市,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条例适用于鞍山市、海城市及建制镇,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相应区域内的建制镇。
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1、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供热活动,保障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该办法明确了城市供热的定义和范围,规定了供热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供热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并推动了城市供热的市场化改革。首先,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强调了供热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提高城市供热水平,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供热期限,并向社会公布。供热期内采用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4、删除第十八条,即: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办理抵押物变更、注销登记事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十日内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5、二十三)《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中“劳动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中“对逾期退还的按日加退退费额1‰的滞纳金,但滞纳金最高不得超过原退费额”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6、凡办理房证更名或房屋互换手续的,从更名之日起,采暖费由更名后的房证持有人支付,更名前的采暖费仍由原房证持有人支付。 第五条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采暖费,由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到鞍山市城市供暖管理办公室,由鞍山市城市供暖管理办公室统一拨付给各供暖单位。
鞍山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1、二)邀请招标:由市机电办根据委托招标方的要求,定向发出投标邀请书,向特定对象招标。被邀请方一般不少于二家。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公证人监督下,按规定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2、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本级在50万元以上、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在30万元以上、其他各市在20万元以上、县(区)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集采目录范围,应依法执行集中采购。省内各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3、鞍山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辽宁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鞍山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管执法部门、机构有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设立的管委会予以纠正。
2、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3、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公告,编号为第17号。公告指出,2012年2月9日,该委员会在第29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